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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安丰18个月定开债(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1号)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13 年 6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03 号)和 2013 年 7 月 16 日《关于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2013]584 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需充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利率 风险,本基金持有的信用品种违约带来的信用风险,债券回购风险等等;基金运作风险,包 括在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交易价 格的折溢价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等。此 外,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 1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4、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门槛 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期后,企业不能按时清偿债务, 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过上 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同时, 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0%(每个封闭期首日,1 年 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但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有可能不能达到或超过同期的目标收益率水平,投资者面临获得低于目标收益率甚至亏损的 风险。 6、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基金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7、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 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8、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因此,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少 到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 年 2 月 2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2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6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0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7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8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0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10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一部分 绪言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5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 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6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26、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 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27、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 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的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7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18 个月。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18 个月,以此类推。本 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9、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 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 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 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40、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 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或交易单元的操作 48、跨系统转登记: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8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 金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扣除 申购 申请份 额总数 及基 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 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9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成立时间: 1998 年 7 月 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韩强 联系电话: (0755)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准 设立。目前公司股东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49%;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 有股份 25%;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上海汇华实业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12%;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持有股份 6%;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股份 2%。注册资本为 2.5 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 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两大总部和二十七个直属部门,分别是:权益投资总部、固定收益总部以及宏 观策略部、交易部、指数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年金投资部、产品规划部、营销服务部、 客户服务中心、国际业务部、销售管理部、养老金业务部、战略客户部、机构-上海、机构- 南方、券商业务部、零售-北京、零售-上海、零售-南方、互联网金融部、董事会办公室、 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信息技术部、基金运作部、风险管理部和监察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部负责公司所管理资产的权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权益投资总部下设股票 投资部(含各投资风格小组)、研究部。股票投资部负责进行股票选择和组合管理。研究部 负责完成对宏观经济、投资策略、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的研究。固定收益总部负责公司所管 理资产的固定收益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固定收益总部下设现金管理组、公募基金组、专户 组、国际组和研究组,分别负责各类固定收益资产的研究和投资工作。 10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销售管理部负责进行市场和销售战略管理、市场分析与策略管理、协调组织、目标和费 用管理、市场销售体系专业培训。战略客户部负责北方地区由国资委和财政部直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机构客户的销售与服务工作。机构-上海和机构-南方分别主要负责华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其他指定区域的机构客户销售与服务工作。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业务的研 究、拓展和服务等工作。券商业务部负责券商渠道的开拓和销售服务。零售-北京、零售- 上海、零售-南方负责公司全国范围内零售客户的渠道销售和服务。营销服务部负责营销策 划、总行渠道维护和销售支持等工作。 宏观策略部负责为投委会审定资产配置计划提供宏观研究和策略研究支持。交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交易分析和交易监督。指数投资部负责公司各类指数投资产 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特定资产管理部负责公司权益类特定资产专户和权益类社保投资 组合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年金投资部负责公司所管理企业年金等养老金资产的投资管理 及相关工作。产品规划部负责新产品设计、新产品报批、主管部门沟通维护、产品维护以及 年金方案设计等工作。互联网金融部负责公司互联网金融战略规划的设计和实施,公司互联 网金融的平台建设、业务拓展和客户运营,推动公司相关业务在互联网平台的整合与创新。 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国际业务的规划管理、资源协调和国际业务的产品线研发,会同博时国 际等相关部门拟定公司国际业务的市场策略并协调组织实施。客户服务中心负责零售客户的 服务和咨询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专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各项会务工作; 股东关系管理与董、监事的联络、沟通及服务;基金行业政策、公司治理、战略发展研究; 与公司治理及发展战略等相关的重大信息披露管理;政府公共关系管理;党务工作;博时慈 善基金会的管理及运营等。总裁办公室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研究、行政后勤支持、会议及文 件管理、公司文化建设、品牌传播、对外媒体宣传、外事活动管理、档案管理及工会工作等。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员招聘、培训发展、薪酬福利、绩效评估、员工沟通、人力资源信 息管理工作。财务部负责公司预算管理、财务核算、成本控制、财务分析等工作。信息技术 部负责信息系统开发、网络运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据备份等工作。基金运作部负责 基金会计和基金注册登记等业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 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 制。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进行监察,并 向公司管理层和有关机构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意见和建议。 另设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沈阳分公司、郑州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分别负责对驻 11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京、沪、沈阳、郑州和成都人员日常行政管理和对赴京、沪、沈阳和郑州处理公务人员给予 协助。此外,还设有全资子公司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境外子公司博时基金(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人数为 418 人,其中研究员和基金经理超过 94%拥 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监察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 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张光华先生,博士,董事长。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研室副主任,计划处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党委副 书记,广东发展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招商银行副行长、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党 委副书记,在招商银行任职期间曾兼任永隆银行副董事长、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银金融 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2015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法定代表人。 熊剑涛先生,硕士,工程师,董事。1992 年 5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职于深圳山星 电子有限公司。1993 年起,历任招商银行总行电脑部信息中心副经理,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电脑部副经理、经理、电脑中心总经理、技术总监兼信息技术中心总经理;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0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 2005 年 12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分管经纪业务、资产管理 业务、 信息技术中心,兼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江向阳先生,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共党员, 南开大学国际金融博士,清华大学金融媒体 EMBA。1986-1990 年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 信息与情报学系,获学士学位;1994-1997 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 硕士学位;2003-2006 年,就读于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获国际金融博士学位。 2015 年 1 月至 7 月,任招商局金融集团副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历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党办副主任兼新闻办(网信办)主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副 巡视员;中国证监会深圳专员办处长、副专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副处长、处长; 中国农业工程研究设计院情报室干部。 12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王金宝先生,硕士,董事。1988 年 7 月至 1995 年 4 月在上海同济大学数学系工 作,任教师。1995 年 4 月进入招商证券,先后任上海澳门路营业部总经理、上海地区 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 票销售交易部总经理(现更名为机构业务总部)、机构业务董事总经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届、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至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陈克庆先生,北京大学工商管理硕士。2011 年起历任世纪证券北京投资银行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总部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国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华西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董事总经理。2014 年 5 月起在中国长城资 产管理公司任职投资投行事业部投资银行处处长。 杨林峰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董事。1988 年 8 月就职于国家纺织工业部,1992 年 7 月至 2006 年 6 月任职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先后任华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交所上市公司)董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等职。2006 年 7 月就职于上 海市国资委直属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任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2007 年 10 月至今, 出任上海盛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1 年 7 月至 2013 年 8 月, 任博时基金管理有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顾立基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职于上海印染机械修配厂, 任共青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先后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秘书、主 任;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免税品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际招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 区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香港海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招商局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08 年退休。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兼职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兼任招商局科技 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兼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监事、监事会主席;2011 年 3 月至今,兼任湘电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4 年 8 月,兼任德华安顾人寿保险有限公司(ECNL)董事;2013 年 6 月 至今,兼任深圳市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4 年 11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3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李南峰先生,学士,独立董事。1969 年起先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酒泉卫星基地、 四川大学经济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 公司 工作,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研究院、深圳特区人行办公室主任,深圳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总 经理、副董事长。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2010 年退休。2013 年 8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何迪先生,硕士,独立董事。1971 年起,先后在北京西城区半导体器件厂、北京 东城区电子仪器一厂、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科院美国研究所、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布鲁津斯学会、标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工作。1997 年 9 月至今任瑞银投资银行副主席。 2008 年 1 月,何迪先生建立了资助、支持中国经济、社会与国际关系领域中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博源基金会”,并担任该基金会总干事。 2012 年 7 月起,任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车晓昕女士,硕士,监事。1983 年起历任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助教、讲师、珠海证 券有限公司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事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余和研先生,监事。1974 年 12 月入伍服役。自 1979 年 4 月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工 作,先后在办公室、农村金融研究所、发展研究部、国际业务部等部门担任科员、副处长、 处长等职务;1993 年 8 月起先后在英国和美国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纽 约代表处首席代表;1998 年 8 月回到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在零售业务部担任副总经理。1999 年 10 月起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先后在总部国际业务部、人力资源部担任总经理; 2008 年 8 月起先后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天津办事处、北京办事处担任总经理;2014 年 3 月至今担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控股的长城国富置业有限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长城 环亚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15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赵兴利先生,硕士,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于天津港务局计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任天津港贸易公司财务科科长、天津港货运公司会计主管、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天津港财务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12 年 5 月筹备天津港(集团) 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2011 年 11 月至今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副部长。2013 年 3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五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监事。2001 年起先后在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总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 14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限公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至六届监事会监事。 黄健斌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先后在广发证券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 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总部董事总 经理、年金投资部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兼任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2016 年 3 月 18 日至今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员工监事。 严斌先生,硕士,监事。1997 年 7 月起先后在华侨城集团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工作。现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2015 年 5 月起,任博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张光华先生,简历同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王德英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5 年起先后在北京清华计算机公司任开发部经理、 清华紫光股份公司 CAD 与信息事业部任总工程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政管理部副经理,电脑部副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及代总经理。现任 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董良泓先生,CFA,MBA,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技上 海投资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资产高级投资经理、社保股票基金经理、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 经理兼高级投资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邵凯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从事 投资管理工作。2000 年 8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组合经理助理、债券组 合经理、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兼社保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兼任博时基金(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卫先生,硕士,副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在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中国证监会、 15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摩根斯坦利华鑫基金工作。2015 年 6 月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孙麒清女士,商法学硕士,督察长。曾供职于广东深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法律部法律顾问、监察法律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督察长,兼任 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博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魏桢女士,学士。2004 年起在厦门市商业银行任债券交易组主管。2008 年 7 月入职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债券交易员、固定收益研究员、博时理财 30 天债券基金的基金 经理。现任博时岁岁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 月 26 日- 至今)、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7 月 25 日至今)、博时 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3 年 8 月 22 日至今)、博 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 22 日至今)、博时天天增利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08 月 25 日至今)、博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09 月 18 日至今)、博时现金收益货币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05 月 22 日至今)、 博时安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5 月 22 日至今)、博时保证金货币 ETF 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6 月 9 日至今)、博时外服货币基金(2015 年 06 月 15 日起至今)、 博时安荣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 年 11 月 24 日起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江向阳、邵凯、黄健斌、李权胜、欧阳凡、魏凤春、王俊。 江向阳先生,简历同上。 邵凯先生,简历同上。 黄健斌先生,简历同上。 李权胜先生,硕士。2001 年起先后在招商证券、银华基金工作。2006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兼基金经理助理、特定资产投资经理、特 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博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 股票投资部成长组投资总监。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兼价值组投资总监、博时精选股 票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凡先生,硕士。2003 年起先后在衡阳市金杯电缆厂、南方基金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特定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社保组合投资经理助 理。现任特定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社保组合投资经理。 魏凤春先生,经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后在山东经济学院、江南证券、清华大学、 江南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公司工作。2011 年加入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 理。现任宏观策略部总经理兼博时抗通胀增强回报( QDII-FOF)基金、博时平衡配置 混合基金的基金经理。 16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王俊先生,硕士,CFA。2008 年从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加入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金融地产与公用事业组组长、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研 究部总经理兼博时主题行业股票(LOF)基金、博时国企改革股票基金、博时丝路主题 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 相关资料; 17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18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部,监察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层对风险 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监察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风险管理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按季向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独立的风险管理报 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5)风险管理部 19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 控和降低风险。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内控结构,完善内控制度 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活动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 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险的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足够、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监控系统,对可能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 20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控制风险。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86.5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服务的股份 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 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再次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 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运营管理处四个职能处室。 21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 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男,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浦东 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 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 务办公室主任、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共上海市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 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部主任科员, 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 管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992.81 亿元,比 去年同期增长 134%,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四十只,分别为博时产业债纯债、安信动态策略灵 活配置、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东方红稳健精选、国联安鑫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 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鑫元合丰分级债券基金、中海医 药健康产业、工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汇添富和聚宝货币、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嘉实机 构快线货币、天弘新价值混合、华富健康文娱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金、工银瑞信生态 环境、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国投瑞银新成长、金鹰改革红利、国寿安保稳健回报、中信建 投稳信债券、中海安鑫保本、易方达裕丰回报、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华富恒财分级债券、长 信利众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国泰金龙债券、天治财富增长、广发 22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小盘成长、汇添富货币、长信金利趋势、嘉实优质企业、博时安丰 18 个月 LOF、华富保本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国联安货币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监管 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 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 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 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 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资产托管业 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 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 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的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作公 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定期对业务情况进 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 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据具体包 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3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 (7)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对 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 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处理程 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督的方 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式向基 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 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示函的方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 24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免长途话费) (2)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9450 联系人: 程姣姣 1、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杨菲 传真: 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 95588 网址: http://www.icbc.com.cn/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联系人: 高越 电话: 010-66594973 客户服务电话: 95566 网址: http://www.boc.cn/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张宏革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网址: http://www.bankcomm.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网址: http://www.cmbchina.com/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传真: 010-89937369 客户服务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26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25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吴斌 电话: 021-61618888 传真: 021-636024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陈春林 传真: 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 http://www.psbc.com (8)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521 传真: 021-68476497 客户服务电话: 95594 网址: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9)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办公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 83 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联系人: 李静筠 电话: 020-38321739 传真: 020-8731178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308003 27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网址: http://www.cgbchina.com.cn/ (10)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莉 电话: 021-38637673 传真: 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11)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 侯福宁 联系人: 施传荣 电话: 021-38576666 传真: 021-5010512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 http://www.srcb.com/ (1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农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杨亢 电话: 0769-22866270 传真: 0769-22320896 客户服务电话: 0769-961122 网址: http://www.drcbank.com/ (13)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28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http://www.hebbank.com (1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懿 联系人: 张燕 电话: 010-58325388 传真: 010-583253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166-1188 网址: http://8.jrj.com.cn/ (1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16)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610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http://www.ehowbuy.com (1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29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敖玲 电话: 021-58788678-8201 传真: 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1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吴杰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 0571-88920897、4008-773-772 网址: http://www.5ifund.com (19)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 沈继伟 联系人: 徐鹏 电话: 021-50583533 传真: 021-505836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7-6266 网址: http://a.leadfund.com.cn/ (20)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 拱墅区登云路 55 号(锦昌大厦)1 号楼金观诚营业大厅 法定代表人: 陈峥 联系人: 周立枫 电话: 0571-88337598 传真: 0571-88337666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0058 网址: http://www.jincheng-fund.com/ 30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传真: 010-6521543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22)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人: 王斐 联系人: 陶翰辰 电话: 010-53696059 传真: 010-593930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80069 网址: http://www.wy-fund.com (23)深圳宜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 1 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 楼 A 栋 201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028 号皇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 华建强 联系人: 马文静 电话: 0755-23919681 传真: 0755-8860318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955-811 网址: www.yitfund.com (24)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联系人: 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31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传真: 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http://www.yilucaifu.com (25)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层 法定代表人: 冯修敏 联系人: 黄敏儿 电话: 021-33323999 传真: 021-3332383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2819 网址: fund.bundtrade.com (26)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陈继武 联系人: 李晓明 电话: 021-63333319 传真: 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27)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董浩 联系人: 于婷婷 电话: 010-56409010 传真: 010-56580660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jimufund.com (28)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32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法定代表人: 齐小贺 联系人: 陈勇军 电话: 0755-83999907 传真: 0755-83999926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3999913 网址: www.jinqianwo.cn (2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 郭坚 联系人: 宁博宇 电话: 021-20665952 传真: 021-22066653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30)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 肖雯 联系人: 吴煜浩 电话: 020-89629099 传真: 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 020-80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31)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 许雅君 电话: 0755-89460502 传真: 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 0755-89460500 网址: www.ifastps.com.cn 33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2)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 C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 号皇冠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 彭文德 联系人: 刘芸 电话: 023-89769637 传真: 023-86769629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77-780 网址: www.cfc108.com (3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人: 曹晔 电话: 021-33389888 传真: 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 http://www.sywg.com/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电话: 021-22169081 传真: 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788;95525 网址: http://www.ebscn.com/ (3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潘锴 34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电话: 4006-000-686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电话: 0431-85096709 网址: http://www.nesc.cn (36)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83561000 传真: 010-8356100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37)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南二环 959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客户服务电话: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http://www.hazq.com/ (38)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20333333 传真: 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39)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35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电话: 4006208888;021-61195566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40)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 15 号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裘强 联系人: 周欣玲 电话: 0791-6285337 传真: 0791-6289395 客户服务电话: 0791-96168 网址: http://www.gsstock.com/ (4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法定代表人: 杨炯阳 联系人: 张曼 电话: 010-68716150 传真: 028-86150040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818 网址: http://www.hx168.com.cn (42)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诗莉 电话: 0755-25831754 传真: 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5832852 网址: www.fcsc.com 36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 国贸大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王雪筠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679238/85679169;(0755)83195000;(021)63861195;63861196 网址: http://www.cicc.com.cn/ (4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64316642 传真: 021-64333051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029-68918888 网址: http://www.cfsc.com.cn (4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 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lxzq.com.cn (4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电话: 028-86690070 37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传真: 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00109 网址: http://www.gjzq.com.cn (47)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刘闻川 电话: 021-68777222 传真: 021-68777822 客户服务电话: 4008209898;021-38929908 网址: http://www.cnhbstock.com (48)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联系人: 戴莉丽 电话: 021-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03 客户服务电话: 021-63340678 网址: http://www.ajzq.com (49)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办公地址: 泉州市丰泽区云鹿路 3 号 法定代表人: 傅子能 联系人: 董培姗 电话: 0595-22551071 传真: 0595-22505215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312 网址: www.qzccbank.com (二)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 深圳 38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9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程爽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师: 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沈兆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本基金,并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03 号)和 2013 年 7 月 16 日《关于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 39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013]584 号)注册。本基金募集期从 2013 年 7 月 29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16 日止,共募集 247,599,438.7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2,307 户。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3 年 8 月 22 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或者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 回且基金管理人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 未 支付 部分的 赎回 款项或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在变现 过程中 由于 存在明 显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终止基金合同而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 算。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次日)18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本 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18 个月。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 18 个月,以此类推。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 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登记 40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通过 办理 跨系统 转 登记 业务 将基金 份额 转 登记 在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10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 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 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开放期和封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或转换基金份额,但登记在证 41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 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开放期内,投资人可进行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 18 个月。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 18 个月,以此类推。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具体期间 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网点及各场外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具体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的 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 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 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42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 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 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场外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不低于500元,场外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不低于100元。场内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不低于500元,场内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不低于5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 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 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 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深 圳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 开放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43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 间前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理 人应 以 交易 时间 结 束前 受理 有 效申 购和 赎 回申 请的 当 天作 为申 购 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七、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 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本基金申购 费率最高不高于 0.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06% 50 万元≤M<300 万元 0.03%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 元 养 老 金客 户指 基 本养 老基 金 与依 法成 立 的养 老计 划 筹集 的资 金 及其 投资 运 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时 公告 将其 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外,通过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 44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60% 5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3)对于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收取费率佣 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假定T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本次通过场 外申购本基金10万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60%,该投资人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 =97,838.17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元,可 得到97,838.17份基金份额。 若该投资者选择场内申购,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 为 97,83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 ,申购金额按照 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两位小数。退款金额为: 45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实际净申购金额=97,838×1.016=99,403.41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403.41-596.42=0.17元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故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101,7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 017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7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场内申购涉及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 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 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并 进行公告。 九、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46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7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赎回的 期间相应延长。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 转出 申请份 额总 数后扣 除申 购申请 份额 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数 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 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但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 付 投资 人的赎 回款 项有困 难或 认为全 额支 付投资 人的赎 回款 项可能 会对 基金的 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款项进行延缓支付,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 金管理人无法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 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基 金合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 48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决定 开 办本 基金 与 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 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系 统 内转 托管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内 不 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 管的行为。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 的系 统内 转 托管 按照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公 司的 相关 规 定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9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跨系统转登记 跨 系 统转 登记 是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将 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在 注册 登 记系 统和 证 券登 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 基 金基 金份 额 跨系 统转 登 记的 具体 业 务按 照中 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 限公 司 的相 关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登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登记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 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 低于 基金管 理人 在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所 规定 的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最 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本基金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持续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 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私募 债券、短期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 和 银行 定期存 款等 金融工 具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固 定收 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私募债券指中小企业私募债或 其他相关主体非公开或定向发行的债券。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申购或增发新股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债券 的纯债部分)。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 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50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 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券、短期 融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 和银行定期 存款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私募债券指中小企业私募债或其他相关主体 非公开或定向发行的债券。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和权证, 不 参与 一级市 场的 新股申 购或 增发新 股以 及可分 离交易 债券 ,也不 投资 可转换 债券 (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部分)。 在以上战略性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 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的方法,确定资产在非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国家债券、中 央银行票据等)和信用类固定收益类证券之间的配置比例。 (2)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并持有到期,或者是持有 回售期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同时,根据所持债券信用状况 变化,进行必要的动态调整;在谨慎投资的前提下,力争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 资收益。 对于本基金投资的固定收益类证券,主要从四个层次进行独立、客观、综合的考 量,以筛选出合适的投资标的。 第一,基于全部公开信息对已经上市或待上市债券的发行主体进行研究,内容主 要涉及发行人的股东背景、行业地位及发展趋势、担保方式及担保资产、外部增信质 量、自由现金流量动态、债务压力、再融资能力等,并从以上角度对发行主体进行精 细化分析和归类,规避同一信用等级中外部评级偏高以及信用风险偏高的个券,甄选 同一信用评级中内生资质及外部增信好的个券,纳入债券池。 第二,使用基金管理人内部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备选个券进行评分,着重考察发行 人的偿债能力、现金管理能力、盈利能力三个核心要素。 第三,对市场同类可比债券、信用收益率曲线、市场交易活跃度、机构需求进行 偏好分析,对个券进行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的综合定价,判断其合理估值水平。 第四,根据市场结构与需求特征,在前三个层次的分析基础上,对个券进行深入 的跟踪分析,发掘其中被市场低估的品种,在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 下,对低估品种 进行择机配置和交易。 51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针对中小企业私募债,本基金以持有到期,获得本金和票息收入为主要投资策略, 同时,密切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变化,力争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较高收益。 (3)杠杆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债券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回购成本等因素,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通过正回购,获得杠杆放大收益。本基金的杠杆比例不超过 150%,即基 金总资产与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50%。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守本基 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就投资管理业务 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对本基金投资做方向性指导。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等 各司其责,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流程为: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基金的总投资思路和投资原则; 2、宏观策略部基于自上而下的研究为本基金提供建议;研究部行业研究员为行业研究 与分析提供支持;固定收益部数量及信用分析员为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固定收益部定期召开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 决定,结合市场和个 券的变化,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基金经理依据投委会的决定,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结合风险控制和业绩 评估的反馈意见,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基金经理向交易员下达指令,交易员执行后向基金经理反馈; 6、监察法律部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合规风险监控; 7、风险管理部通过行使风险管理职能,测算、分析和监控投资风险 ,根据风险 限额管理政策防范超预期风险; 8、风险管理部对基金投资进行风险调整业绩评估,定期与基金经理讨论收益和 风险预算。 五、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2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10、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 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 余封闭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 日至下一封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 中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53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 同的 有关约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监 督与检 查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 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0%。每个封闭期首 日,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根据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 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 股票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 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4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 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072,022,042.85 97.08 其中:债券 1,072,022,042.85 97.08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041,594.81 0.91 7 其他各项资产 22,235,949.27 2.01 8 合计 1,104,299,586.93 100.00 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3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55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833,929,042.85 167.54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87,613,000.00 37.6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50,480,000.00 10.14 10 合计 1,072,022,042.85 215.37 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产净值比 例(%) 1 1080156 10 本溪债 400,000 44,648,000.00 8.97 14 汤山建 2 1480321 400,000 43,580,000.00 8.76 投债 3 1380228 13 东丽债 400,000 42,112,000.00 8.46 4 122163 12 鄂资债 400,000 39,740,000.00 7.98 5 122328 12 开滦 02 400,000 39,700,000.00 7.98 7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2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2.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2.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2.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56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证金 26,495.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209,453.7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235,949.27 12.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自基金合同生效开始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业绩比较 份额净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阶段 值增长 增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标准差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④ 2013 年 8 月 22 日-2013 年 1.10% 0.05% 1.63% 0.01% -0.53% 0.04% 12 月 31 日 2014 年 1 月 1 日-2014 年 15.21% 0.20% 4.46% 0.01% 10.75% 0.19%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 月 1 日-2015 年 17.30% 12 月 31 日 0.14% 3.17% 0.01% 14.13% 0.13% 2013 年 8 月 22 日-2015 年 36.63% 0.16% 9.26% 0.01% 27.37% 0.15% 57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2 月 31 日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 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的 估值 日 为本 基金 相 关的 证券 交 易场 所的 交 易日 以及 国 家法 律法 规 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58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 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 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59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 当对 由于该 估值 错误遭 受损 失当事 人 (“受损 方”)的直 接损 失按下 述 “ 估值 错 误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60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 受损 方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61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 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供 分配 利 润指 截至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未 分 配利 润与 未 分配 利润 中 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可 供分配利润高于 0.01 元(含),则基金须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9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2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内投资者只可选择 现 金红 利 ;场 外投 资者可 选择 现金红 利 或 将现金 红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红利再投资不受封闭期限制);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3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并 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 基金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 申购费率。 (1)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 ,本基金申购 费率最高不高于 0.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06% 50 万元≤M<300 万元 0.03% 64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08% M≥500 万元 每笔 100 元 养 老 金客 户指 基 本养 老基 金 与依 法成 立 的养 老计 划 筹集 的资 金 及其 投资 运 营收 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书 更新 时或发 布临时 公告 将其纳 入养 老金客 户范 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除上述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外,通过 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 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申购费率 M<50 万元 0.60% 50 万元≤M<300 万元 0.30% 300 万元≤M<500 万元 0.08%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3)对于通过场内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收取费率佣 金。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65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站 (以 下简称 “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 66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 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 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67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收 到中 国 证监 会确 认 文件 的次 日 在指 定媒 体 上登 载《 基 金合 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公告 半年 度 和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场 交 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和 基 金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 68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69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本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70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 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 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 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 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 息,或 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7)债券回购风险。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 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 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 71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 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 时, 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 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略、人为因素、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失误 或基金管理人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决策风险:指基金投资的投资策略制定、投资决策执行和投资绩效监督检 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操作风险:指基金投资决策执行中,由于投资指令不明晰、交易操作失误 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技术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 失。 3、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4、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5、本基金特有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类固定收益证券,无法 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信用 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另外,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 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18个月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运 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 ,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 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 (3)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出 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 赎回被全部确认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风 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 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72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4)在每个开放期结束日次日,如出现《基金合同》第五部分第三条约定的资 产规模过小、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较少等情形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5)本基金的一部分资产将可能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由于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发行门槛低,投资过程中的信用风险也相应增加。有可能出现债券到 期后,企业 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或者在存续期内评级被下调的风险。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不能在交 易所上市交易,而是通过上证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 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同时,交易所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转让进行 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 200 人的转让不予确认。因此,本基金在投资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过程中,面临着流动性风险。 (6)本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是买入与封闭期相匹配的债券,并持有到期;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正回购,获得杠杆放大收益。本基金总资产和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不 超过 250%;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杠杆的比例;但是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使用杠杆带 来的投资风险,包括:当融资成本出现显著持续的上升时,将降低投资人投资收益的 风险;无法继续融资时,管理人被迫卖出债券导致损失的风险;使用杠杆使得市场风 险导致的组合净值波动加大的风险等。 (7)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价格可能不等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从而产生折价或者溢价的情况。虽然基金份额净值反映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状况,但 是交易价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另外在本基金定期开 放期间,由于投资者预期和市场情绪的影响,也存在着 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6、其他风险 (1)随着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投资工具的出现和发展,如果投资于这些工 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 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等基金代销机构代理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 73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或本金安全。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终 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4、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终止《基金合同》。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74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75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76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 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 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77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78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79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80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1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或变更收 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3、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有权终止本基金合同,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如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资产净值 低于 2 亿元; (2)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82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的,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 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3)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83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 席, 现场开 会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 者在 权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少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84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的 有效的 基金 份额 应 不少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面意 见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 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 采用 其他非 现场 方式或 者以 现场方 式与 非现场 方式相 结合 的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85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 为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席 会议 的代表 ,在 基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 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86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选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 求进行 重新清 点。 监票人 应当 进行重 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 4) 计票过 程应 由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 出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87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凡与该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将来颁 布 的其 他涉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规 定的 法律法 规不一 致的 ,基金 管理 人提前 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在开放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88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终 止基金合同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部分的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4、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存在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 终止《基金合同》。 5、《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组 织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89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 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90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6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86.5347 亿元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 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 托管业务;专项委托资金托管业务;中比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 务;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企业年 金账户管理业务;短期融资券承销业务;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代理业务;网上银行 业务;网上支付税费业务;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网上银行(外汇)结售付汇业 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产托管业务;保险资本金存款行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91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 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私募债券、短期融 资券及超级短期融资券、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资产支持证券、回购和银行定期存款等金 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其中,私募债券指中小企业私募债或其他相关主体非公开或定向发行的债 券。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证券,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 或增发新股以及可分离交易债券,也不投资可转换债券(仅投资可分离交易债券的纯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92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10)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余封 闭运作期;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投资日至下一封 闭期到期日的期限; (11)本基金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单 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1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则本基金投资可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 93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的规定为准。 (三)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 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 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或托管部章并书面提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 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通过电话与基金管理人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 94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 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 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 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 (五)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并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六)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95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七)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是否符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监督,如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乙方的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办法》等相关 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按照《销售办法》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96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 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的资金划拨等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直接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97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 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认购款项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基金募集结束,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 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 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 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4、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资产托管专户。该资产托 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 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 98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金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 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 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 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特别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清算所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清算 所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9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 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 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八)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也可以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 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 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 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 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保管 15 年。由于合同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100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101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如基金管理人存在过错,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承担相 关责任。 102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如基金管理人存在过错,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但事实证明基金托管人计算错误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 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一 103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托管的 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 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核算。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 件并记账,每日将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传真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托管人负责复 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 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报告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并公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 完成并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并公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 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以上报告的具体公告时间以证监会的要求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在 104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月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将有 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签名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后,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半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 30 日内完 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签名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 的 50 日内完成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和电子签名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 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 留存一份。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开放式基金的 管理人应于每季度前 3 个工作日内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季度最后一个交 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等日期,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保管 105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在基金托管人 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 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代为履 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 补偿。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对协议 进行变更。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06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场外投资者: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应在T+2个工作日后 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为所有订阅 电子对账单的场外投资者发送电子对账单;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 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场外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 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场外投资者寄送纸质对账单。 投资者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博时快e通”系统 网上自助订阅;或发送“订阅电子对账单”邮件到客服邮箱service@bosera.com;也 可直接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订阅。 2、场内投资者:每次交易结束后,可在T+1个工作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 和打印,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场内投资者的对账单,投资者可随时到交易网点打印 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手段查询。 二、网上理财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使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 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 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的借记卡或招商银行i理财账户、汇付天下天天盈账户、支 付 宝理 财专户 、财 付通理 财账 户 均可 以在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上 自助开 户并 进行网 上交 易。 2、查询服务:场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 交易记录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基金账户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 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进 行在线咨询互动。也可以在“您问我答”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三、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四、电子邮件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 服务。 五、手机理财服务 107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投资者可以通过手机登陆博时移动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m.bosera.com)、手机 基金交易系统(wap.bosera.com)和博时App版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享受基金理财所 需的基金交易、理财查询、账户管理、信息服务等功能。 六、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博时快e通、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电话理财服务 投资者拨打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式 综合服务: 1、自助语音服务:基金管理人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 者可以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也可以进行直销交易、密码 修改、传真索取等操作。 2、电话交易服务:基金管理人直销投资者可通过博时一线通电话交易平台在线 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撤单等直销交易业务,其中已 开通协议支付账户的投资者还可以在线完成认/申购款项的自动划付。 3、人工电话服务:投资者可以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受理、 信息订制、电话交易人工服务、账户诊断等服务。 4、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16 年 01 月 2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第 4 季度报告》; (二)、2016 年 01 月 14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分红公告》; (三)、2015 年 12 月 3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108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四)、2015 年 12 月 25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五)、2015 年 12 月 2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邮储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六)、2015 年 12 月 1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 加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七)、2015 年 11 月 3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八)、2015 年 11 月 1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 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九)、2015 年 11 月 1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网上 交易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2015 年 10 月 28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一)、2015 年 10 月 2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十二)、2015 年 10 月 22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三)、2015 年 10 月 21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分红公告》; (十四)、2015 年 10 月 1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09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十五)、2015 年 09 月 3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摘要)》; (十六)、2015 年 09 月 30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第 2 号(正文)》; (十七)、2015 年 09 月 16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20150916 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并参加其网上交易系统申购及定投业务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八)、2015 年 08 月 2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十九)、2015 年 08 月 27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半年度报告(正文)》; (二十)、2015 年 08 月 24 日,我公司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 告了《关于博时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其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明书。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 册的文件 (二)《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博时安丰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110 博时安丰 18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2016 年第 1 号 (七)注册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4月7日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