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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交所业务协议

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协议书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交易规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与客户(以下简称“甲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如果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如果在线确认同意接受本协议,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各项规则。本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总则

1.乙方作为金交所的金融类会员,在本协议生效后,根据甲方的委托,通过金交所代理甲方进行贵金属买卖及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本协议所称之贵金属,是指金交所交易品种涉及的标的金属,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等金属,具体以金交所规定为准。乙方代理甲方进行贵金属交易、资金清算及实物交割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乙方不向甲方作任何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亦不与甲方分享收益。

2.甲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个人贵金属业务的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乙方及金交所的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本协议约定的交易规则与金交所相关交易规则不一致的,以金交所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3.甲方向乙方申请贵金属业务,须按照实名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乙方借记卡作为资金清算账户,开立保证金账户。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开户资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同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变更,否则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将甲方的资料在金交所登记备案,并取得甲方在金交所的编码,甲方通过乙方在金交所的全部交易行为,以黄金编码为唯一标识。

4.居间人是接受乙方或甲方的委托,为双方提供订约的机会或推广贵金属业务的中介服务。居间人不属于乙方的从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居间人独立承担基于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甲方在订立相关合同时应充分了解以防止误解情况的发生,如果甲方决定坚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居间人订立有关委托下单、结算交割、资金收付、融资担保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约定,甲方不应以此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乙方均不承担任何后果和责任。

5.甲方应妥善保管贵金属业务有关的黄金交易编码、账号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甲方的自身行为,并由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甲方的有关证件、资料、银行卡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照乙方规定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因甲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而导致的一切责任或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交易基本规定

6.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晚上2000至次日凌晨230,上午900至下午1530,交易时间以金交所系统时间为准,每个交易日首场交易开市前十分钟为延期合约集合竞价时间。夜间交易时段与第二天白天交易时段为一完整交易日。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如有变动,金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调整交易时间,并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乙方不再另行通知。

7.贵金属交易方式为甲方自主报价。乙方根据金交所的交易规则执行甲方指令,金交所按照自动撮合的方式进行贵金属交易,成交后乙方代理甲方进行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甲方作为指令下达人,清算确认人和资金调拨和贵金属出库执行人,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8.交易品种为现货品种和延期品种。各品种报价方式、交易单位、提货单位及交割等规则详见《代理金交所业务规则》。

    9.现货品种采取全额交易形式,延期品种采取保证金交易形式,甲方买入现货品种或开仓延期品种前,需将所需资金从银行卡活期账户转入保证金账户(入金),入金时间为交易日全天。从保证金账户中将资金转出至银行卡活期账户(出金)的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00至下午1530。乙方清算时间不能办理出入金,且从保证金账户转出的资金不能大于可提资金。由于系统结息需要,在每季度的结息日前一个交易日清算后到结息日凌晨,不允许进行出入金操作。具体时间为每季度末月20日清算后至21日凌晨约1点,若20日为非交易日则上一交易日清算后至21日凌晨约1点不允许入金。乙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规则、技术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调整交易资金可划拨时间。甲方进行现货交易、延期交易、交割和中立仓时,须有足够资金、库存和持仓。

10.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指令,包括资金或实物是否足够,是否违反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是否有效。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不办理甲方的委托指令:

1)甲方违反本协议或双方已订立的其他协议或合同;

2)甲方账户中的资金、库存或持仓不足, 无法完成委托指令;

3)乙方执行该委托指令将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外汇管理规定或者交易所规定;

4)甲方的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资金已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冻结或扣划, 导致无法完成委托指令;

5)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暂停或终止办理贵金属业务。

11. 出于风险控制考虑,乙方有权根据交易所、监管机构或乙方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调整或要求甲方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甲方应根据乙方相关要求办理。如甲方不配合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办理,或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签约申请或延期开仓(含买入开仓及卖出开仓)交易指令或现货买入交易指令,甲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后果和责任。

12.甲方所有委托均在当个完整交易日内有效,甲方在指令发出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向乙方下达撤单指令。甲方对已成交部分不得进行更改或撤销。

13.甲方当日买入现货或开仓延期合约可当日卖出或平仓,当日卖出黄金的资金或平仓所获得的资金或者撤销委托所释放的资金立即转为可用资金。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查询交易明细及资金账户情况,甲方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次日开市前向乙方提出,在次日下午收市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记载事项的认可与确认。

14.交易成交后,乙方为甲方办理资金清算以及黄金交割手续。甲方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提取实物黄金,如需提货,可到乙方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发起提货申请。甲方应妥善保管提货验证码,以备提货之用,同时可在网银查询到该提货验证码。乙方预收提货保证金作为提货运保费和溢短差等费用的担保。提货申请成功后甲方应及时联系乙方指定人员,以确定具体提货时间和地点。甲方在提货申请受理后,可以撤销提货,在与申请日同一交易日撤单的不收运保费,次个交易日起撤单的收取运保费,申请提取实物后未在有效提取期限内提取,金交所将自动撤销本笔提货申请,并收取运保费。金交所不对所提实物黄金开具发票,实物黄金提取出库后,不得再入市交易。甲方单笔提金重量达到规定的,应填写个人客户提金申报表或出示书面文件,以证实其用途合法合规。若无法出示合法文件或无法证明用途合法合规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金。

15.甲方通过柜面进行提货申请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早上9点至下午1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乙方营业时间。在和乙方商定的提货时间到指定网点打印提货单并由乙方人员陪同到金交所指定仓库提货,甲方提货时应持有身份证或护照。

16.乙方对代理甲方买入黄金的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对所提取的实物黄金的质量有异议,应在提金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金交所指定的仓库提出,同时需提供提货结算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黄金质量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明文件。超过此期限的,视为甲方对所提实物黄金质量无异议。

交易账户管理 

17. 延期品种需要按照持仓合约价值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延期品种的保证金比例将根据监管部门政策、金交所规则和市场状况的变化进行调整。甲方有义务关注乙方通告以及甲方延期品种的保证金和持仓状况,及时补充资金,满足乙方对延期品种保证金的要求。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有权通过官网或手机银行公告等方式向甲方发出调整保证金通知。

18.可用资金是指客户交易可用资金扣除盘中持仓浮动亏损后的资金,清算后盈利增加到可用资金,亏损从可用资金中扣除。当甲方可用资金不足时,甲方不能进行开新仓或买入现货交易,只能进行平仓或卖出现货交易。按照每日清算数据如果甲方可用资金小于零时,甲方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之前补足可用资金不足部分。乙方有权根据金交所要求或结合市场情况调整甲方的持仓限额及单笔最大委托数量,金交所对乙方采取限仓等措施或乙方对甲方采取限仓、限制单笔最大委托数量等措施,乙方无法为甲方提供开仓或买入服务,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9.甲方接受乙方对甲方保证金风险的实时监控以及强行平仓处理。甲方有义务保持可用资金余额大于零。当甲方交易保证金比例低于金交所对乙方规定的、按持仓品种的价格、数量及浮动盈亏计算的会员保证金比例时,乙方有权在不进行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在交易时段的任何时点对甲方所持部分或全部合约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可用资金和委托冻结资金合计大于零。甲方被强行平仓的后果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由此形成的损失仍由甲方承担。

20.乙方对甲方持仓实行强行平仓时,按甲方相应持仓价格、持仓数量、浮动亏损、及市场行情波动情况,确定强行平仓数量及委托价格。如此时甲方有未成交委托,乙方有权撤销该委托,并重新按市场价格进行强行平仓。乙方保留将甲方各合约所有持仓以市场可以接受的涨跌停板价格进行强行平仓的权利。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只要强行平仓是按照当时交易所的市场价格或交易规定的方法成交的,甲方同意不以强行平仓或处置的时机是否为最佳价位和/或数量为由向乙方主张权益。

21.若甲方被强行平仓后所得款项不足以支付乙方的亏损、须缴纳的手续费及其它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进一步追偿。乙方保留冻结甲方资金账户的权利,甲方同意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含各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一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欠款资金。如甲方仍未能及时还款的,甲方将有权限制乙方通过甲方各渠道进行金交所业务操作直至乙方还清款项为止。若甲方同时有多笔债权到期未付的,由乙方决定债权的清偿顺序。

22.当甲方可用资金不足时,作为增值服务,乙方可(但无义务)适时地通过电话、网银、邮件或手机短信等渠道,提醒甲方关注持仓盈亏情况,及时追加补充交易保证金。乙方对甲方强行平仓交易,与是否事先通知甲方追加交易保证金无关,且不以该通知为前提条件。 

23.乙方对甲方的延期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乙方为甲方提供以显示其帐户权益状况和成交结果的交易结算单。甲方在交易日开市前未对前日交易结算单提出异议的,视为甲方对交易结算单记载事项的确认。

2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强行平仓: 

1)甲方持仓量超过金交所和乙方限仓规定;

2)甲方因违规受到上海黄金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3)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25.乙方有权从甲方交易保证金账户里划转资金用于偿付下列费用: 

1)清算时按每日无负债结算的交易亏损金额及开仓所需保证金;

2)甲方的手续费、延期费和超期费; 

3)因甲方的交易行为产生的其它费用;

4)甲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5)甲乙双方同意的其他划款事项;                      

6)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6.甲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交易所及乙方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相关规定,交易资金的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若甲方涉嫌前述洗钱/恐怖融资活动/金融制裁项目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乙方有权对相关业务及账户采取限制措施。

费用 

27.乙方收取的费用包括开户费和交易手续费。开户费标准为代金交所收取的35元;交易手续费(包括代金交所收取的手续费)为不超过交易总金额的0.08%(乙方提供额外服务向甲方提高费率的除外)。乙方有权根据金交所对交易费用的调整对上述各项标准做相应调整,并通过乙方电子渠道或营业网点对外公告。

28.甲方支付给金交所的其它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户费、溢短差、仓储费、运保费、出库费、延期费、超期费)由甲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代甲方向金交所支付。前述各项费用不包括在前款约定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之内。具体费用以金交所公告为准。

 

甲方须知、声明与承诺 

29.1)甲方保证交易的款项来源合法和合法所有。如果交易的款项属于与他人的共同财产,甲方保证共有人已同意以此款项从事交易。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向乙方发出交易指令,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作出前述保证。

 (2)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代理金交所业务规则》,并保证按规定进行操作。 

 (3)甲方已充分了解必须自己查询并及时追加保证金,并已经充分了解盘中也可能出现必须追加保证金的情况。

甲方承诺已清楚知悉竞价交易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不可抗力等风险,甲方已清楚知悉并愿意承担以上风险,若因为以上风险引起的后果及损失不要求乙方承担任何后果和责任。

甲方承诺一切交易均依照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定进行,不进行自成交、违规持仓、影响交割结算价等异常交易行为,承诺自愿承担由于异常交易行为导致的处罚及损失,并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免责条款 

30. 因国家法律、规章、政策或交易所规则发生变化,或因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乙方不可克服因素,或因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乙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甲方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此外,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1.乙方及居间人(如有)向甲方提供的任何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投资建议等仅供甲方参考。甲方确认并承诺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自主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和居间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为便于甲方及居间人更好的对乙方进行服务,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可根据服务需要向居间人共享乙方的交易量汇总、风险度等信息,甲方与居间人签署的协议约定,居间人对共享的客户交易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协议生效、修改和终止

3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金交所规则发生变化,乙方有权变更或补充本协议的条款,修改后的协议乙方将通过乙方网站等方式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协议即生效,乙方无须另行通知甲方。在公告期内,甲方可选择是否继续使用本业务,若甲方不愿接受公告内容的,应当在公告期满前终止本业务。公告期满甲方未终止本业务或在公告期满后继续进行本项业务相关操作的,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修改内容。

33.在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金交所的章程、规则等以及乙方的规定执行。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进行清算,结清甲方对交易所以及乙方的所有费用和欠款,并解除或终止与甲方的委托关系。 

1)甲方在乙方的清算账户被冻结、扣划、被诉讼保全等,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甲方的所有交易请求或委托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后,在甲方注销贵金属账户时,在结清与乙方的有关费用和资金库存余额后,可向乙方提出解约申请,终止与乙方签订的本代理协议; 

3)乙方根据国家政策、交易所要求或市场情况或不可抗力原因在电子渠道或网点向甲方公告停办本协议项下业务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34.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法律)。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甲方结算账户开户行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5.本协议通过乙方提供的电子渠道签约,经甲方在线确认同意即视为签署本协议并生效。 

乙方客服/投诉热线:95528

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同意和接受本协议以及风险揭示的全部内容,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特别申明,在线确认本协议或柜面签署本协议系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在此确认将完全按照协议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同时,本人认为该产品完全适合本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如果在线勾选确认,即表示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业务风险揭示及产品适合度评估书 

    尊敬的客户:

贵金属投资有风险!贵金属延期交收产品具备杠杆放大功能,可能发生巨额损失,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投资者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因此,您必须认真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是否适合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易。

投资者进行贵金属延期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  您必须认真阅读并遵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业务协议书》及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了解因违约需承担的风险。如果您无法满足相关业务规则,您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根据有关规则被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2.  包括浦发银行在内的任何其他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仅供您参考,您必须确认您所有的交易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任何因信任其他方提供的讯息而制定决策、作为或不作为,由此产失的损失由您自己承担责任。

3.所有的交易结果须以当日交易所的结算数据为依据。如果您利用盘中即时回报的交易结果作进一步的交易,您可能会承担额外的风险。

4.当上海贵金属交易所的某个交易品种达到涨、跌停板的情况下,会出现买入或卖出无法成交的可能,您的所有保证金和交易资金可能损失殆尽且不足以弥补交易损失,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

5.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金交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您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续持有,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6.因自然灾害、火灾、战争、国家有关政策变化、系统故障和通讯故障等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的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7.在同一交易日内不同交易场次之间,贵金属价格可能会有剧烈波动,您的未成交委托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8.客户密码泄露或客户的身份有被仿冒的可能,由于您不慎将交易帐号及交易密码遗失或被他人盗用,或由于黑客及计算机病毒入侵,可能存在被他人盗买盗卖的风险,您将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9.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时将存在(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您将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

1)由于无法控制

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及其它因素,可能导致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使您的交易指令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由于网上交易系统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性,可能导致交易系统故障,使交易无法进行及行情信息出现错误或延迟;

3)互联网上的数据传输可能因通信繁忙等原因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或不完全,从而使网上交易出现延迟、停顿、中断;

4)如果您缺乏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交易失败或交易失误。

10.产品适合度评估要求投资本产品需要具备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相关投资经验,如您经评估最终签约本产品的,视为您已全部满足并同意以下产品合适度要求;若以下选项中您有任何一项不满足或存在异议的,则您不合适投资本产品:

1)具备以下任一市场的投资经验:外汇、期权、证券、期货;

2)贵金属延期交易潜藏着巨大损失风险,对于交易中可能产生的损失个人有能力承担;投资于本产品的资金是自有的纯风险资本金,这些资金的损失不会对您的生活造成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到您的生活方式或损害您未来退休计划等;

3)能够清楚地认识到贵金属延期交易的高杠杆率提高了损失的风险。从理论上讲,假设以10%(或n%)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投入全部资金多头开仓,当标的价格下跌超过10%(或n%),账户的损失可能超过全部本金;

4)能够清楚地了解和同意浦发银行实施保证金监控和强行平仓处理。您有义务保持可用资金余额大于零。如果市场变动对您不利或者我行提高保证金水平,您可能会被要求补充保证金,此时应慎重决定是及时平仓还是追加保证金。追加保证金的行为可能会继续扩大您的损失,而如果您未能在可用资金小于零前及时追加足够的保证金,您持有的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银行强行平仓,您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5)您应当具备一定投资技能以及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熟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规则,有充分时间和精力关注行情和交易状况。

特别提示:

1、本《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业务风险揭示及产品适合度评估书》无法揭示从事贵金属投资的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故您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作出客观判断,对贵金属买卖作仔细的研究,切实控制贵金属投资风险。详细评估是否适合此种高风险的投资。

2本《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业务风险揭示及产品适合度评估书》自客户在线确认同意即视为签署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本人在此确认:在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正式签署贵金属业务协议前,本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同意和接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代理个人贵金属延期业务风险揭示及产品适合度评估书》的全部内容。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贵金属延期交易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系基于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而独立作出投资决定。本人认为贵金属延期交易完全适合本人的投资目的、投资预期及风险承受能力。

 

特别提示:

如果客户在线确认同意,即表示客户同意接受本风险揭示及产品适合度评估的全部内容